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115年補助合作社活動經費 瀏覽人數: 6人 一、補助名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115年補助合作社活動經費 二、法令依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作業要點)及彰化縣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三、申請資格: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合作社場。 (二)依合作法令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 四、申請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最高補助所需經費一半,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1、營運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項目以合作社場營運所需器材 及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備,在規定之耐用年限(依行政院頒布之 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2、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研討會專家學者出席費、研討會專家學 者行程交通費、場地租金及佈置費、器材租金費、膳雜費及雜支費等 )。 (二)政策性補助:最高得全額補助。 1、接受本府依法規委託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2、本府依政策需要專案簽准之計畫。 六、不予補助原則: (一)不得補助合作社辦理年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經費。 (二)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經費。 七、審查方式: (一)審核原則: 1、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為原則,合作社在活動辦理日前30天送達本府,俾利進行審查工作。 2、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3、應依實際需求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時間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31日,以利本府年度關帳作業。 4、配合本府及中央政策需要,其申請案優先補助,且本府得視計畫內容、活動規模、活動公益、文化傳承等因素,對於補助標準、補助經費項目另以專案簽報補助,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二)補助項目及經費:依據作業要點審查。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 十、全案預算概估:合作教育、研討、宣導總計新台幣100萬元(經常門),營運設備總計新台幣285萬(資本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