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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發展專區-6.公益勸募

公益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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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起公益勸募活動資格: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之勸募團體以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限。非屬前開勸募團體,不得基於公益目的發起勸募。

•  申辦說明:詳如下方彰化縣公益勸募活動申請流程表
•  
申備文件:發起勸募活動單位應於勸募活動開始21日前,備齊下列文件於下述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 https://sasw.mohw.gov.tw/app39/
(
)勸募活動申請書:包含以下()() (於系統填寫)
(
)勸募活動計畫書:包含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名稱、目的、地區、方式、起迄時間、預訂勸募財物、支出概算、公告及徵信方式(於系統填寫)
(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包含計畫名稱、目標、財物使用目的、工作內容及服務對象、財務使用期間、經費概算表(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支出)及預期效益(於系統填寫)
(
)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於系統上傳)
(
)理(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加蓋理事長章及圖記);公立學校應備公函 (於系統上傳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於系統上傳)
•  
相關法令: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s://sasw.mohw.gov.tw/app39/decree/decreeIndex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劉社工師  
電話:04-7532215
傳真:04-729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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