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貳、計畫目的: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參、有關本計畫內容,詳請下載電子檔。
肆、主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67
傳真:04-7260227
聯絡人:李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
ape0319@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