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優惠措施 瀏覽人數: 312人 壹、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貳、計畫目的: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參、有關本計畫內容,詳請下載電子檔。 肆、主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67 傳真:04-7260227 聯絡人:李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信箱: ape0319@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