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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32.涉訟或須作證之法律扶助

涉訟或須作證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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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於涉訟或須作證時必要之法律協助,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尊嚴,確保身心障礙者獨立、自立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二、扶助對象:
涉訟事實發生時需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以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準),由本府專責社會工作人員依情況需求提供相關扶助。  
 
三、扶助項目:  
(一)經本府專責社會工作人員開案評估後,列為【智能障礙】保護性個案者,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當事人或家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二)其他障礙類別如有特殊情節者,協助轉介至本府免費法律扶助窗口  
諮詢,或法律扶助相關團體協助。  
 
四、承辦人:

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22  
傳真:04-7201556  
聯絡人:薛先生
上班時間:08:00-17:30  
信箱:poyuan326@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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