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度「保護議題宣導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瀏覽人數: 65人 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保護議題宣導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4、【補助對象】:立案民間團體、社會福利團體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8、【申請應備文件】:(請於活動前30日函送本府) (1)申請補助公文。 (2)申請補助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3)立案證書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9、【核銷應備文件】:(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核銷公文 (2)本府核定函表 (3)領據 (4)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5)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6)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承辦窗口:保護服務科 林社工督導電話:04-7261113 分機241傳真:04-72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