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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保護服務專區-7.活動類補助申請

7-1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度「保護議題宣導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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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保護議題宣導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4、【補助對象】:立案民間團體、社會福利團體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請於活動前30日函送本府)

    (1)申請補助公文。

    (2)申請補助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3)立案證書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9、【核銷應備文件】:(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核銷公文

     (2)本府核定函表

     (3)領據

     (4)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5)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6)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窗口:保護服務科 林社工督導

電話:04-7261113 分機241

傳真:04-726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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