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瀏覽人數: 311人 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 4、【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社團、社區辦理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活動。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所屬公所,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6)協會立案證書影本 (7)其他:如課程表、講師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影本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5)支出機關分攤表 (6)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7)領據、下面黏貼存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 (8)支用單據(每案皆須檢附核定項目之正本單據,本府於審核後退還單位)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73 林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