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於當年度辦理案件請於同年9月30日前(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
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
辦理當年度活動請於同年9月30日前送件(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
4、【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社團、社區辦理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活動。
5、【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本府,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6)協會立案證書影本
(7)法人登記證書
(8)其他:如課程表、講師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影本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5)支出機關分攤表
(6)執行成果報告(含受益人數、人次)及活動相片
(7)領據、下面黏貼存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
(8)支用單據(每案皆須檢附核定項目之正本單據,本府於審核後退還單位)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73 林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