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13年度重陽敬老禮金 瀏覽人數: 12298人 一、發放對象及資格:以本府戶役政系統轉檔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一)一般戶:以113年1月1日(含)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重陽當月前均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長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二)福利身分戶:以113年1月1日(含)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重陽當月前已核定資格並均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以上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且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本縣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含長照1.5倍安置者)。二、發放金額:(一)一般戶:年滿65歲至99歲長者(民國14年至民國48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民國49年至民國58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1,000元。(二)福利身分戶:年滿65歲至79歲長者(民國34年至民國48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民國49年至民國58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3,000元,年滿80歲至89歲長者(民國24年至民國33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6,000元,年滿90歲至99歲(民國14至民國23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9,000元。(三)百歲人瑞(民國13年前出生者),每位長輩發放新台幣1萬元整,由本府自行發放。三、發放期間:l 發放期間如遇以下情形,請於名冊中刪除,不得發給: 1.早已死亡未註銷戶籍;行蹤不明。 2.未在113年1月1日前設籍,且於發放當月前遷出本縣者。 3.於發放月份(113年9月1日)前死亡者。l 發放期間之月份(113年9月1日)以後死亡者可由家屬代領,發給敬老禮金,以示對長者敬意。(一)採現金:第一階段發放:113年9月16日至113年10月11日(農曆8月14日至9月9日),此階段為主要發放期間,以公所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依規定發給禮金。第二階段發放:113年10月12日至113年11月4日(農曆9月10日至10月4日)。名冊中未領取之個案,授權公所認定,查明身分後,依規定發給禮金。113年12月20日為補領截止日。(二)採匯款:*113年度匯款申請已截止*於113年10月11日前匯入長者所提供帳戶(各公所匯款日期應早於或同於現金首天發放日期)。如在10月份前(含10月份)取得福利身分,並只領取一般戶金額者,預計於113年12月30日進行第一次匯款補發,於114年1月17日前進行第二次匯款補發,114年2月14日前為福利身分戶最後金額補發之補領截止日。四、承辦單位:l113年度匯款申請已截止 (一)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張小姐 電話(04)7532360 (二)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