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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長青福利專區-11.重陽敬老禮金

彰化縣113年度重陽敬老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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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對象及資格:

以本府戶役政系統轉檔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

()一般戶:

11311()前即設籍本縣直到重陽當月前均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長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

()福利身分戶:

11311()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重陽當月前已核定資格並均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以上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且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本縣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領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含長照1.5倍安置者)

二、發放金額:

()一般戶:年滿65歲至99歲長者(民國14年至民國48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民國49年至民國58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1,000元。

()福利身分戶:年滿65歲至79歲長者(民國34年至民國48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民國49年至民國58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3,000元,年滿80歲至89歲長者(民國24年至民國33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6,000元,年滿90歲至99(民國14至民國23年出生者),發放新台幣9,000元。

()百歲人瑞(民國13年前出生者),每位長輩發放新台幣1萬元整,由本府自行發放。

三、發放期間:

l  發放期間如遇以下情形,請於名冊中刪除,不得發給:
1.
早已死亡未註銷戶籍;行蹤不明。
2.
未在11311日前設籍,且於發放當月前遷出本縣

      3.於發放月份(11391日)前死亡者。

l  發放期間之月份(11391日)以後死亡者可由家屬代領,發給敬老禮金,以示對長者敬意。

()採現金:

第一階段發放:113916日至1131011(農曆814日至99日),此階段為主要發放期間,以公所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依規定發給禮金。

第二階段發放:1131012日至113114(農曆910日至104日)。名冊中未領取之個案,授權公所認定,查明身分後,依規定發給禮金。

1131220為補領截止日。

(二)採匯款:*113年度匯款申請已截止*

1131011前匯入長者所提供帳戶(各公所匯款日期應早於或同於現金首天發放日期)。如在10月份前(10月份)取得福利身分,並只領取一般戶金額者,預計於1131230進行第一次匯款補發,於114117前進行第二次匯款補發,114214前為福利身分戶最後金額補發之補領截止日。

四、承辦單位:

l113年度匯款申請已截止

   ()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張小姐 電話(04)7532360

   ()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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