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彰化縣重陽敬老禮金 瀏覽人數: 7154人 一、發放對象及資格: 以本府戶役政系統轉檔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 (一)一般戶: 以115年1月1日(含)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重陽當月前均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長者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 (二)福利身分戶: 以115年1月1日(含)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重陽發放當月已核定資格並未遷出本縣者,年滿65歲以上及55-64歲原住民長者且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本縣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或領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含長照1.5倍安置者)。 二、發放金額: (一)一般戶:年滿65歲至99歲(民國50年至民國16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民國60年至民國51年出生者),發放新臺幣1,000元。 (二)福利身分戶: 1.年滿65歲至79歲(民國50年至民國36年出生者)及55-64歲原住民(民國60年至民國51年出生者),發放新臺幣3,000元。 2.年滿80歲至89歲(民國35年至民國26年出生者),發放新臺幣6,000元。 3.年滿90歲至99歲(民國25至民國16年出生者),發放新臺幣9,000元。 (三)百歲人瑞(民國15年前出生者),發放新臺幣1萬元整,由本府自行發放。 三、發放期間: l 發放期間如遇以下情形,請於名冊中刪除,不得發給: 1.早已死亡未註銷戶籍;行蹤不明。 2.未在115年1月1日前設籍,且於發放當月前遷出本縣者。 3.於發放月份(115年9月1日)前死亡者。 l 發放期間之月份(115年9月1日)以後死亡者可由家屬代領,發給敬老禮金,以示對長者敬意。 (一)採現金: 第一階段發放:115年9月21日至115年10月18日(農曆8月11日至9月9日),此階段為主要發放期間,以公所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依規定發給禮金。 第二階段發放:115年10月19日至115年11月6日(農曆9月10日至9月26日)。名冊中未領取之個案,授權公所認定,查明身分後,依規定發給禮金。 公所結束發放後,未領取者由本府發放至115年12月18日止。 (二)採匯款: 於115年10月18日前匯入長者所提供帳戶(各公所匯款日期應早於或同於現金首天發放日期)。如在10月份前(含10月份)取得福利身分,並只領取一般戶金額者,預計於115年12月30日進行第一次匯款補發,於116年1月22日前進行第二次匯款補發,116年2月26日前為福利身分戶最後金額補發之補領截止日。 四、承辦單位: (一)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劉科員 電話(04)7532334 (二)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社政課或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