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 瀏覽人數: 30人 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說明慰問金及關懷金說明一、目的: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為安慰及關懷不幸死亡者之家屬,發給10萬元死亡喪葬慰問(關懷)金。二、適用對象:(一)慰問金:經指揮中心發布確診死亡者,其死亡日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發給慰問金。(二)關懷金:經通報之確診者死亡,其死亡日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含)以前,且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死亡原因任一欄位記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文字,但下列2種情形不發:1.死亡方式為意外死、自殺、他殺或不詳2.死亡日距離確診個案研判日超過60日(慰問金/關懷金,發給金額一樣是10萬元,不重複領受)三、受領人順序:(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前順序受領人存在時,後順位者不得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者,平均領受。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四、受領方式:(一)應備文件: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二擇一)、領據、受領人存簿封面影本、共同委任及聲明書。(二)郵寄: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COVID-19慰問金/關懷金)收,或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整民眾填寫之相關資料後,送至衛生福利部辦理。五、諮詢專線:(02)8590-6666分機7023、7024、7025、7026、7027。備註: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COVID-19 確診死亡,且死亡日期在112 年3 月19 日(含)以前者,其受領人可領受衛生福利部COVID-19 死亡喪葬慰問(關懷)金。依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略以,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資料來源網站: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