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遊民服務及輔導補助案」 瀏覽人數: 89人 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遊民服務及輔導補助案」,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4、【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依單位提出計畫審核。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8、【申請應備文件】: 應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 (2)經費概算表 (3)單位立案證書及章程 (4)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9、【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處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4)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承辦單位:社會工作及救助科電話:04-7532228 吳社工員傳真:04-728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