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對民間團體補助規範檢討機制 瀏覽人數: 137人 一、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民間團體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及「彰化縣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作業要點」規範,申請本處經費辦理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等實際所遇問題,因應實際狀況檢討改進,特訂本機制。二、 本處定期徵詢本縣長期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之民間單位,針對針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及「彰化縣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作業要點」提供修正意見(格式如附表),徵詢方式以函文或問卷或會議等多元方式辦理。三、 定期檢討期間不得超過3年,3年期間內得視本處需求不定期徵詢修正意見。四、 本處將徵詢後所得修正意見,以會議或專案簽辦方式,由本處先行評估所提修正意見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五、 民間單位針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所提修正意見經本處評估合理且可行,將修正意見提送該要點之業管單位(彰化縣政府主計處)提請修正建議;針對「彰化縣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作業要點」所提修正意見經本處評估合理且可行,將由本處修正條文。 六、本機制規定未盡事宜,由本處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續行補充規定。★上次檢討函詢為111年12月,預計下次檢討徵詢為114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