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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30-1.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簡介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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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簡介】

監護及輔助宣告,在於保障相對人不會因精障、心智障礙影響,做出對自身有害之決定。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相對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需由法官評估相對人,裁定是否需監護或輔助宣告。

※意定監護: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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