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會福利採購評選(評審)案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知各機關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 瀏覽人數: 239人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函辦理。有關社會福利採購案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知各機關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時,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日「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記錄之決議,及社會家庭署113年3月20日函,為避免社福團體發生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知各機關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時,請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有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每次扣1分)」列為評選項目,該項目配分5分。有關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業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違規停止補助名單」專區,並同步連結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連結」項下。※有關衛生福利部「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記錄,本府社會處業已公告,可點選網址連結至該項公告(https://reurl.cc/z1zRL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