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瀏覽人數: 88人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D號函暨同年月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辦理。二、旨揭法規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本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