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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7.社工專業制度公告

為擴大留用在臺畢業僑外生,勞動部公告外籍人士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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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13年6月14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辦理。
(本府社會處公告:https://reurl.cc/lQ3Rld

二、為擴大留用在臺畢業僑外生,勞動部已修正審查標準,開放外國人在台得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相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資格如下:

(一)工作內容: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

(二)外國人資格:符合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資格之一或第5條之1(僑外生評點制)規定,且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雇主資格: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唯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6、其他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

三、相關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可至勞動部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或致電(電話:02- 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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