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推薦原則疑義案 瀏覽人數: 33人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3日衛部救字第1130148027號函辦理。二、有關旨揭要點第八點第五項「同一事蹟近五年曾獲本部(含所屬機關)表揚者,不得再薦送。」規定,係考量衛生福利部(含所屬機關)辦理各種表揚,為避免人員相同事蹟短期內重複獲不同奬項,擴大績優社工人員表揚對象,爰訂定該規定。三、依該要點資深敬業獎選拔標準規定,受薦者年資需滿20年以上並對社會工作專業具敬業精神,與績優社工獎及績優社工督導獎之資格條件不同,屬不同事蹟,爰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四、相關說明請見附檔衛生福利部函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