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公告 瀏覽人數: 99人 一、有關「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第3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以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令修正發布。二、有關發布令、法規命令、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點選下方檔案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