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及補發 瀏覽人數: 398人 一、申請對象: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基本資料異動(如更名、戶籍異動、聯絡人異動)者。二、申請方式: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或本府社會處申請。1.換發者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四歲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3.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1張。4.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申請,則可委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與印章,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5.至公所申請者,俟本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換發或補發新證明交由公所轉發。◎若需通訊辦理,請檢附下列資料:1. 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換(補)發申請書或遺失切結書(簽名旁邊請蓋印章)2. 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1張。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四歲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4. 回郵信封(填寫好收件人及收件地址,並附上28元掛號郵資)。5. 換發者請繳回舊證上述資料請以掛號信寄至「500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收」三、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04-7532367、7532366、7532376傳真:04-7260227聯絡人:李小姐、王小姐、吳小姐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ape0319@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