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英文證明核發 瀏覽人數: 356人 一、申請對象:凡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二、應附文件:(一) 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申請表。(二)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護照影本各1份。(三)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三、申請流程:申請人於填寫申請表後,附上應附文件送交受理單位辦理。四、注意事項:(一) 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登載地址相同。(二) 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之記載相同。(三) 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及等級之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四) 辦理時間為本府收件後起算7個工作天,請於使用前預先申辦。五、受理單位:(一)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4-7532367李小姐、7532366王小姐、7532376吳小姐)。(二) 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代為收件轉社會處辦理。◎若需通訊辦理,請檢附下列資料:1. 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申請表(簽名旁邊請蓋印章)。2.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護照影本各1份。3. 回郵信封(填寫好收件人及收件地址,並附上28元掛號郵資)。 上述資料請以掛號信寄至「500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