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及意定監護宣導 瀏覽人數: 140人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定義】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輔助宣告定義】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舉例】老人因失智症、失能、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等,有財務管理、照顧安排、預防行為觸法、避免被詐騙等。【誰可以聲請】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聲請法院】居住地的地方法院。【鑑定】依家事法院指定鑑定之醫院,由聲請人或家屬協助掛號,並繳納鑑定費用,再於指定日期,陪同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到醫院接受醫師的鑑定。【財產清冊】法院裁定為監護宣告後,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監護人應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在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意定監護 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定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若無意定監護,家人為保護長者,聲請監護宣告,擔任監護人來保護和保障老人權益。相關諮詢可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長青福利科承辦人:潘社工師 連絡電話:04-753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