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收入戶老人配戴助聽器補助 瀏覽人數: 92人 一、目的:為保障老人聽力健康,減輕經濟負擔,特針對本縣低收入戶老人裝置助聽器,改善其因聽力退化造成的溝通困難與生活不便,降低社交隔閡及安全風險,增進其自我照顧能力與身心健康,並促進社會參與,提升整體生活品質。二、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聽力退化損失之範圍45分貝至110分貝,且須檢附6個月內經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2類【b230】、【s260】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二)已領有身心障礙者輔具助聽器補助者,於核定補助後4年內,同一耳位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同一耳位已取得本計畫補助,經評估仍有配戴需求,得於前次核定補助滿4年後,再提出申請。三、補助內容:助聽器每只至多補助新臺幣5,500元,若購買金額低於5,500元,以實際金額為準;購買金額超過補助之差額則由申請者自行負擔。購買之助聽器應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頒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四、辦作業流程:(一)符合資格之民眾可備妥申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填具申請表【附件一】提出申請。相關表單與資料可至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或洽各公所窗口。(二)由公所初審後函送本府審核,由本府發核定函予申請人並同時副知公所,民眾得於接獲核定公文後自行洽合格廠商購買助聽器。(三)請款方式:由民眾購買並先行繳付全額費用,請檢附核定公文、核銷請款書【附件二】、具領人收據核銷請款書【附件三】、助聽器購買證明(支出憑證)【附件四】、滿意度問卷調查表核銷請款書【附件五】等文件,並於核銷期限內至戶籍地公所辦理,經公所審核文件齊全後函轉本府辦理撥款事宜。(四)相關案件受理期限:1、申請期程:自核准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 2、補助款核銷截止日:民眾於114年12月20日前送達戶籍地公所。公所於12月31日前送達本府。五、承辦單位:(一)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張小姐 電話(04)7532360(二)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社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