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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4.國民年金

4-6.國民年金繳款單寄發及補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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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年金繳款單寄發─保險費按日計算及單月月底寄發繳款單:

       (一)國民年金法在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將保險費由原本的按月計算改為按日計算, 並經行政院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民年金從101年1月份的保費開始,按照民眾實際參加國保的天數計收,不會再產生勞保中斷1、2天就被收取整個月國保保費的情況。

       (二)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保險費由勞保局按雙月計算(即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月底前寄發繳款單, 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97年12月底首次寄發繳款單, 計收97年10月份及11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應於98年1月底前繳納;97年12月份及98年1月份的保險費, 則是在98年2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98年3月底前繳納。之後勞保局定期於每個雙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須於單月的月底前繳納。

       (三)因前述計算保險費時程有跨年計費情形,國民年金法修正, 增列條文明定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101年1月份單獨寄發繳款單, 不受「按雙月計算保險費」的限制,繳納期限則為101年3月底。 而自101年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隨之調整為於每個單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 被保險人須於雙月的月底前繳納。例如:101年1月份及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於101年3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01年4月底前繳納。

二、繳款單補發:

       101年以前,勞保局於每年的2、4、6、8、10、12月月底寄發前2個月保險費的繳款單;101年以後,則是於每年的1、3、5、7、9、11月月底寄發前2個月保險費的繳款單(101年1月份是單獨寄發100年12月份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在勞保局寄發繳款單的次月10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或繳款單遺失),可以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發:利用勞保局語音答詢回覆系統(412-1111轉123#再按4)申請。

       (一)利用勞保局網站「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功能申請, 勞保局申辦網址

       (二)利用勞保局語音答詢回覆系統(412-1111轉123#再按4)申請。

       (三)打電話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組(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6066、6055或6077)申請。

       (四)攜帶身分證正本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辦事處櫃台申請。如果是要幫別人申請,則請帶齊申請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的身分證正本。

       (五)書面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組(地址:10023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申請。函文須註明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連絡電話和要繳納的保險費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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