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瀏覽人數: 17人 承辦資訊: 1.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2.彰化縣衛生局長照科 翁雅敏 7278503#36 一、宗旨:為改善失能老人之居家生活品質,支持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特訂定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經費補助實施計畫,確保失能老人權益。 二、補助對象: 設籍彰化縣,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其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居家生活需他人協助,具輔具使用及居家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需求之失能老人。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倍之老人,政府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以上,未達2.5倍之老人,政府補助90﹪,民眾自付10 ﹪。 (三)一般戶服務對象之失能老人,補助比率為70﹪。 四、輔具購置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低於最高補助金額者,以實際費用計算。 五、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六、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另有特殊需求者;(例如身障者該年度已申請2項輔助器具),經本府評估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辦理。 七、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覆申請本縣「改善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低收入戶老人住宅修繕補助。 八、以上各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自核定補助起10年內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民眾有輔具租借之需求,可向本縣輔具資源服務中心申請辦理二手輔具媒合或租借服務。 (二)所有申請案於本府核定前已先行購買者,經審查後確認需要,其所申請之補助金額以補助標準表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金額50﹪補助之。 (三)於申請而尚未核准期間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應停止申請手續。 (四)本府得隨時派員勘驗追蹤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不得拒絕。如發現購置或修繕不實者或改善設施設備或購買輔具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者,得拒絕核撥補助或追償已領補助。 (五)若有虛偽不實或浮報作假之申請補助者,除追回原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