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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5.防災專區

5-1.彰化縣災害救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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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災害救助申請


申辦說明

一、補助目的:因災致死、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之安遷救助。

二、補助對象: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等之民眾。

三、補助標準: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放標準。

(一)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三)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 住屋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 住屋遭火災,財物受損致影響其生計者,以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五口為限。

(六)  住戶淹水救助:住戶淹水達五十至一百公分,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元。

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經證實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淹水救助。


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表件:

一、 死亡救助:

(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因火災致死者須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四)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二、 重傷救助:

(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不含健保給付)超過 10 萬之收據。

(四)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三、 安遷救助:

(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

(四)結構、土木、建築等技師出具住屋毀損致不堪居住之證明。

(五)因火災者需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六)災屋受損簡圖及照片

(七)災後在外有租屋者或原受災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四、 火災財損:

(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

(四)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五)災屋受損簡圖及照片

(六)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七)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五、 住屋淹水救助

(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

(四)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一張。

(五)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22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林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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