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彰化縣政府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 瀏覽人數: 226人 彰化縣政府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計畫辦理依據: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辦理。 (二)內政部台90內字中社字第9073194號函「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第5點辦理志工教育訓練。 (三)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4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71號公告頒定;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4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71C號公告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