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瀏覽人數: 1613人 一、服務對象: 居住地為彰化縣(含戶籍地為他縣市) (一)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2.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4.未聘僱看護(傭)。 (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二、申請須知: (一)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 (二)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300小時;如已申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者,每一個案每年度合計最高補助150小時。(僅補助身心障礙者於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者)。 三、服務內容: 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規定,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服務;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五)本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四、收費標準: (一)機構式服務:每小時以162元計算,每日最高收費為1,296元。 (二)到宅式服務:每小時以200元計算,每日最高收費為1,600元。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五;一般戶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檢附文件: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列冊者免)各1份,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六、受理單位: 機構式服務:本縣提供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之委託機構。 到宅式服務: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04-8681199分機122。 七、連絡電話: 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65 傳真:04-7260227 聯絡人:蔡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baby0321@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