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瀏覽人數: 411人 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於當年度辦理案件請於同年9月30日前(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 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 辦理當年度活動請於同年9月30日前送件(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 4、【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社團、社區辦理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活動。 5、【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本府,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6)協會立案證書影本 (7)法人登記證書 (8)其他:如課程表、講師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影本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5)支出機關分攤表 (6)執行成果報告(含受益人數、人次)及活動相片 (7)領據、下面黏貼存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 (8)支用單據(每案皆須檢附核定項目之正本單據,本府於審核後退還單位)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73 林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