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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41.活動類補助申請

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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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於當年度辦理案件請於同年930日前(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

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

辦理當年度活動請於同年930日前送件(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4、【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社團、社區辦理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活動。

5、【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本府,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6)協會立案證書影本

  (7)法人登記證書

  (8)其他:如課程表、講師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影本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5)支出機關分攤表

  (6)執行成果報告(含受益人數、人次)及活動相片

  (7)領據、下面黏貼存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

  (8)支用單據(每案皆須檢附核定項目之正本單據,本府於審核後退還單位)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73 林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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