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於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應附揭露表);於補助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應主動公開於本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網址:https://reurl.cc/9Zy3z8)。.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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