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 瀏覽人數: 371人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公告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活動補助案」,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每一年度上半年案件請於該年度2月30日前函送、下半年度於該年度6月30前函送(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1、【法規依據】: (1)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2)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3)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3、【申請期間】:每一年度上半年案件請於該年度2月30日前函送、下半年度於該年度6月30前函送(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4、【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協會、經主管機關立案且其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等業務推展之社會福利團體(彰化地區優先補助),並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辦理。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8、【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公文 (2)申請補助計畫書:含計畫緣起、目的、參加對象、預期效益、宣導內容及方式等。 (3)經費概算表(應註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4)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 補助(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福利活動檢核表 (6)其他:講師學經歷、活動宣導資料內容…等 9、【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至本府辦理核銷): (1)核銷送件公文。 (2) 領據1紙。 (3) 存簿封面影本1份。 (4) 匯款同意書1份。 (5) 補(捐)助經費切結書1份。 (6) 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份。 (7) 支出憑證1份。(補助金額10萬以上檢附正本,未達10萬請檢附影本即可) (8) 成果報告(含活動成果照片至少6張)1份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人皆應檢附「身分關係聲明書」)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承辦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電話:04-7532609謝社工傳真:04-7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