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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7-弱勢兒少經濟扶助

7-1彰化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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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設籍彰化縣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國,或實際居住當地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本作業規定之生活扶助。

一、弱勢兒少生活補助之對象如下:

  1. 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
  2.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因案服刑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
  3. 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
  4.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
  5. 父母一方罹患重大傷病、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 (ICD 診斷:舊制 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力撫養者。
  6.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 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7.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 受職業訓練者。
  8.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因上述原因,並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二、申辦流程:

符合規定者應檢附申請 人之身分證明及印章、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簿、各種相關證明文件, 逕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一、弱勢兒少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3.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4.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5.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7. 發展遲緩兒童。
  8. 早產兒。
  9.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10.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1.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 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少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1.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2.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3.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 補助未滿十二歲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六次為限,低收入戶每月最多十次。
  5.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6.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7.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8.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自費項目需檢附醫師評估資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點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協助之,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前點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1. 依第十五點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點 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2. 依第十五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家庭總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 公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五、辦理第十六點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本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六、申請生活扶助托 育及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本府應停止其補(扶)助,並得命其返還。但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1. 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
  2. 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者。
  3. 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七、為辦理本作業規定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承辦人:劉小姐  04-753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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