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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7-弱勢兒少經濟扶助

7-2彰化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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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目的: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二、補助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
  2.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3.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4.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縣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5. 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6.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3. 存摺封面影本。
  4. 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1. 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2.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本府社會處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3.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步審核備齊應附證件後,送至本府社會處指派社工進行訪視及複審,由本府核定後函文各公所及申請人。註:社工員訪視案家時應評估其社會資源,如有重複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 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4.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會處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村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5.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需接受社工員不定時訪視且評估確實運用本補助款)。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社會處或受本府社會處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 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 。
  6. 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匯入兒童郵局或申請人指定之機構帳戶中。
  7. 本府按月將生活扶助金,直接撥入受扶助兒童少年之金融機構(郵局)帳戶內。
  8. 案件核定後,社工員評估資料留存本府社會處備查,其餘申請資料存放公所備查至少五年。

五、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應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六、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七、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八、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承辦人:余小姐,04-75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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