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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人民團體補助專區-彰化縣政府辦理112年「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遊民服務及輔導補助案」

彰化縣政府辦理112年「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遊民服務及輔導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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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彰化縣政府遊民服務及輔導補助案」,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4、【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依單位提出計畫審核。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應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

     (2)經費概算表

     (3)單位立案證書及章程

     (4)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9、【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處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4)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28 吳社工員

傳真:04-728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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