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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人民團體補助專區-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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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112年度「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 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4、【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民間團體

5、【審查方式】:依單位提出知計畫審核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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