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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4.國民年金

4-11.112年度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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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每2年需重新清查補助資格,本縣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辦理總清查業務。

清查作業要點如下:
一、清查對象:自97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申請彰化縣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並符合資格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且至111年12月31日止設籍在彰化縣者。
二、清查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清查單位:申請人之戶籍地公所。
四、審核標準:依據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4,230元及111年度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基準。
五、清查程序: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主動至衛生福利部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中查調清查案件之戶政及財稅資料,並依據案家實際狀況寄發總清查通知書給申請人,請申請人攜帶印章並檢附相關證件(例如: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軍公教月撫金、退休俸、服刑證明、服役證明、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等)至戶籍地公所申請。清查完畢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將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六、生效日期:本縣清查案之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未依規定期間內補件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逕依所查明之戶政及財稅資料審核申請人之補助資格。
七、其他注意事項:經核定符合資格者,若申請人遷出外縣市、死亡、或不符國民年金法第7條所定之被保險人資格,本縣則停止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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