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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5.防災專區

5-1.彰化縣災害救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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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目的:因災致死、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之安遷救助。
二、補助對象: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之民眾。
三、補助標準: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放標準。
(一)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
(二)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
(三)安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每戶人口以實際居住為主,並以5口為上限)。
(四)住戶淹水救助。

四、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請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承辦單位:
單位: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22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林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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