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彰化縣災害救助業務 瀏覽人數: 363人 一、補助目的:因災致死、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之安遷救助。 二、補助對象: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之民眾。 三、補助標準: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放標準。 (一)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 (二)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 (三)安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每戶人口以實際居住為主,並以5口為上限)。 (四)住戶淹水救助。四、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請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承辦單位: 單位: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22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林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