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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45.身障福利服務中心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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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為彰化縣政府公辦公營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93年啟用至今,致力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兼具福利諮詢、照顧、轉介及運動暨休閒等多元化福利,且中心每月定期辦理各項講座及活動,並促進其社會參與及社區融合之機會。

二、服務項目:
(一)福利諮詢與轉介:提供社會福利資源及諮詢服務。
(二)服務申辦:提供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手語翻譯、輔具服務、復康巴士、行為輔導、全日型住宿式生活照顧、社區樂活、日間作業設施等服務申請。
(三)講座及活動:包含健康烹飪講座、繽紛手工藝、園藝治療、手工皂、舒壓療癒等系列活動、講座。
(四)場地租借:視聽中心、會議室、戶外空間,供團體多元使用。
(五)中心參訪:中心各項服務內容介紹與導覽。
(六)情境式輪椅障礙體驗場:提供團體及機關(構)體驗不同模擬障礙類型。
(七)志願服務:中心志工召募、培訓與運用。

三、本中心維護管理機制: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3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施應注意下列原則:
    1、實用原則:
        (1)設置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各項設施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方便及需要。
        (2)空間及設施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與特殊需要,且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與當地社區環境融合,且其使用宜兼顧多元化運用。
    2、安全原則:
        (1)機構內應設置符合消防法令之必要設施。
        (2)注意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之安全設計。
    3、保健原則:
        (1)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注意堅固、美觀;住宿區房舍需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2)經常使用區域宜有清洗水龍頭、廁所等設施。
    4、專業原則:遴用相關專業人員或專業顧問以提升服務品質。
    5、發展原則:設施應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朝向服務多元化、社區化及正常化原則發展。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18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設下列設施:
     1、辦公室。
     2、會議室。
     3、會談(客)室。
     4、盥洗室:
          (1)應設扶手。
          (2)應設緊急呼叫設施。
          (3)地板應有防滑設施。
          (4)多人使用之盥洗室,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5)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5、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應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

(四)消防法第9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消防法第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六)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5、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6、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8、防止縱火措施。
    9、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四、聯絡資訊:
(一)電話:04-8833263
(二)傳真:04-8830110
(三)地址:522 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343號
(四)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5:30(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五)中心: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六)臉書粉絲專頁: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臉書粉絲專業


五、承辦資訊:
身心障礙福利科
(一)承辦人:許先生
(二)電話:04-7532375
(三)傳真:04-7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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