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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1-1.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初次申請、屆期重鑑)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初次申請、屆期重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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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

(一)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疑似身心障礙者。

(二)屆期需重新鑑定: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重新鑑定者。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1.本人身分證、印章及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需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

2.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則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之人須檢附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者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應攜帶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鑑定表送達本縣衛生局,並由衛生局核轉至社會處。

(三)社會處經過專業團隊審查,依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民眾亦可郵寄申請、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方式如下:

郵寄申請:

下載「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蓋章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最近3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須附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公所,並附60元掛號回郵,公所端收件後登錄系統即會寄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

依據1061228日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專案小組檢討會議紀錄,為使民眾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更便利,民眾可逕至縣內鄰近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


四、身心障礙證明延長有效期限:

(一)屆期需重新鑑定者有以下情況,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有效期限:

1. 身心障礙者需配合鑑定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時間,而無法於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者。(需檢附排檢證明影本)。

2. 已完成醫院鑑定流程,但於新證明核發前,原身心障礙證明已到期。

(二)申請方式: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辦理

1.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代辦者須帶身分證)。

2.排診單或掛號收據等相關證明。

(三)注意事項:

1.需於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

2.申請核准後應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六十日內辦理,本府將註銷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五、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6775323667532376

傳真:04-7260227

聯絡人:李小姐、王小姐、吳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箱:ape0319@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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