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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37.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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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 年5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編相關修正規定,就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之變革,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加「輔助宣告」之制度,及「監護宣告」制度與「輔助宣告」制度間之變更規定,另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上開修正規定將自98 年11 月23 日施行,司法院為了因應此一變革,乃籌組成立研修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以資配合其程序之踐行。關於此部分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係配合民法而為修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 條規定,亦係自98 年11 月23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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