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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身心障礙專區-47.活動類補助申請

彰化縣政府辦理112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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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112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29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9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4、【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社團、社區辦理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活動。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所屬公所,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
  (5)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6)協會立案證書影本
  (7)其他:如課程表、講師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核銷。
  (1)本府核定函表影本
  (2)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5)支出機關分攤表
  (6)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7)領據、下面黏貼存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
  (8)支用單據(每案皆須檢附核定項目之正本單據,本府於審核後退還單位)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73 林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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