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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發展專區-2.社團業務

社會團體已立案(社團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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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團體之解散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包含團體解散案及清算財產案,並附簽到簿。〈若財產未歸零,剩餘財產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1
二、彰化縣社會團體解散報告表1
三、繳回「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圖記」
四、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1

電話:
04-7532208 莊科員(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
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
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
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
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自由團體及籌組)
04-7532255 小姐

傳真:04-729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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