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召開定期會員大會) 瀏覽人數: 449人 人民團體依法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並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1/5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15天前召開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造具名冊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含議程)亦應於會員大會15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府社會處備查,議程應包括「通過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表」、「通過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會員大會必須製作會議紀錄,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並於會後30日內報請本府社會處備查;另外若為定期會員大會且無辦理選舉,則應併附: (1)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2)前一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含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及製表蓋章) (3)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4)下一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含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及製表蓋章) (5)大會手冊(包含會員名冊、組織章程等資料) (6)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19張科員 04-7532255陳小姐 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