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召開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瀏覽人數: 927人 人民團體應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開會通知(含議程)應於7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府社會處備查。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必須製作會議紀錄。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19張科員 04-7532255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