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改選理監事/申請理監事當選證書) 瀏覽人數: 874人 人民團體應於理監事任期屆滿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並於選出理事、監事後,於會員大會閉會之第7日起至第15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選舉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如於會員大會當日一併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一併通知。 理監事改選申請核發理監事當選證明書,應檢具: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含理監事選舉投票數及結果) (2)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含理事長、常務理事與常務監事選舉投票數及結果、會址 決議結果、聘僱工作人員決議結果等) (3)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4)前一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含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及製表蓋章) (5)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6)下一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含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及製表蓋章) (7)彰化縣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 (8)移交清冊 (9)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 (10)會址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讓使用同意書、房屋稅單影本) (11)會員大會手冊 (內容通常應包括會員名冊及團體章程等資料),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19張科員 04-7532255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