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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發展專區-2.社團業務

社會團體已立案(申請團體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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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團體印鑑證明請填具「印鑑證明」,蓋用經本府社會處核准啟用之團體圖記及載明使用用途,函報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電話:04-7532216 吳科員    04-7532219張科員    04-7532255小姐

傳真:04-729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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