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已立案(聘僱/解僱工作人員) 瀏覽人數: 31人 (一)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解僱或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惟不得聘僱現任理事或監事,或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另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二)工作人員異動報備:請檢附(1)理事會議紀錄(載明工作人員解僱或聘僱之決議事項、職稱及姓名)、(2)「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由當事人簽名切結),函報本府社會處核備。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電話:04-7532253 王社工師(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04-7532215 劉社工師(宗親會、同鄉會、體育運動、同學校友會及教師會)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04-7532255 陳小姐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