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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社會發展專區-2.社團業務

社會團體已立案(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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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請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依規定團體辦理法人登記,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修改團體名稱及變更團體圖記,亦即不用於團體名稱前加註「社團法人」。


承辦單位:社會發展科

電話:
04-7532208 莊科員(慈善團體/長青老人類/宗教)
04-7532256 陳社工師(婦女類、環保類、民眾服務及其他公益)
04-7532219 張科員(其他公益團體等)
04-7532250 林科員(獅子會及扶輪社)
04-7532212 李科員(同濟會、青商會/工商自由團體及籌組)
04-7532255 小姐

傳真:04-729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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