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需求 瀏覽人數: 136人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6條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聯合方式召募志工」辦理。二、本府進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需求調查,俟民眾有意願擔任志工,依據志工興趣、需求或是期待等協助媒合轉介適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予志工。三、運用單位填寫「彰化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需求登記表」,逕傳至彰化縣志願服務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四、聯絡窗口:彰化縣志願服務資源整合推廣中心,04-7784810,volunteer7784810@gmail.com。